【导语】:低保对象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符合法定就业年龄且有劳动能力的,应当主动就业或者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详见正文。
城市居民低保对象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符合法定就业年龄且有劳动能力的,应当主动就业或者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
(二)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成员及收入发生变化的,应当如实告知居民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理低保待遇变更手续;迁移户口的,应当在30日内到原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办理低保待遇迁移手续;
(三)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劳动能力且尚未就业的,应当参加所在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学习和治安、环保、卫生等公益性活动;
(四)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核查有关情况时,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
(五)因家庭收入增加,不符合享受低保待遇条件的,应当及时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交回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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