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市辖区环城高速路以内,全年禁止任何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燃放烟花爆竹(婚丧嫁娶活动除外)。
一、加强重点区域、重点场所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下列区域和场所禁放烟花爆竹:
(一)油库、加油站、液化气供应站(点)、变电站、高压线、机动车停车场或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以及存放木材、油料、粮垛、柴草垛等物资存放场所及其周边100米以内范围;
(二)车站、机场、医院、疗养院、托幼园(所)、学校教学区等公共场所以及周边100米以内范围;
(三)林区以及周边500米以内范围,苗圃、绿化地和草坪内;
(四)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重点保护的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以及周边200米以内范围;
(五)楼房的楼梯、楼道;
(六)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二、加强城市建成区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安全管理。市辖区环城高速路以内,全年禁止任何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燃放烟花爆竹(婚丧嫁娶活动除外)。环城高速路以外,各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划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任何组织和自然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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