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具有宁夏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含6岁以下未持证残疾儿童)。
宁夏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
一、政策依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暂行办法》(宁残联发〔2017〕95号)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具有宁夏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含6岁以下未持证残疾儿童)。
三、补贴方式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实行全额补贴和部分补贴两种方式,重点解决残疾人最基本、最迫切的辅助器具需求。
四、补贴标准
17周岁及以下持证残疾人实行全额补贴(含6岁以下未持证残疾儿童),每人最高补贴限额为2000元。其他持证残疾人实行部分补贴,补贴标准为:城镇享受低保待遇的和农村持证残疾人,财政补贴90%,个人负担10%,每人最高补贴限额为2000元;城镇不享受低保待遇的持证残疾人,财政补贴50%,个人负担50%,每人最高补贴限额为1000元。财政补贴部分根据招标合同规定方式拨付定点辅助器具服务机构,个人负担部分在领取辅助器具时与定点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结清。
因工伤、交通事故等致残的残疾人、享受社会保障赔付及有赔付方的,不得享受辅助器具适配补贴。
五、申请、适配流程
(一)申请。由残疾人或监护人填写《自治区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申请表》(见附件),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
(二)审核。县(市、区)残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定财政补贴及个人承担金额。
(三)评估。县(市、区)残联定点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对申请对象进行现场评估,提出辅助器具适配建议。因身体原因无法到达现场的,定点服务机构人员应入户评估。
(四)审批。县(市、区)残联对适配建议进行审核,确定配发产品。
(五)适配。残疾人持审批表到定点辅助器具服务机构按程序领取辅助器具。全额补贴对象直接进行配发,部分补贴对象向定点服务机构缴纳个人承担费用后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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