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贴发放对象应当具备以下全部条件:具有宁夏户籍,年满8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固定收入包括离退休费和基本养老金等,不含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子女赡养赠予和遗属生活费、优抚对象享受的优待抚恤金等。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龄津贴审核和发放
第十五条 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贴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须提供经常居住地村(居)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所辖的村(居)委会核查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固定收入情况。县级民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查申请人固定收入情况提供支持,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个人应当配合信息核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贴申请人委托近亲属或其他人办理申请手续的,须提供本人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因精神状况等原因无法出具委托书的,须附书面说明并经其所在村(居)委会核实。
第十八条 村(居)委会应当在收到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贴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确认无异议后,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村(居)委会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贴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存档备案,并公示5个工作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贴自审批完成当月起纳入发放范围。普惠高龄津贴自老年人符合发放条件当月起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一条 高龄津贴发放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发放标准按月及时、准确、足额发放。
第二十二条 对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自治区民政厅每月通过“金民工程”养老服务系统对老年人信息数据进行比对,并向村(居)委会推送预警信息,村(居)委会及时核对信息,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第二十三条 村(居)委会应当及时对名单进行初审,并于每月10日前将高龄津贴发放明细表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于每月15日前完成高龄津贴审批确认,报县级民政部门后,由县级民政部门于每月25日前推送本级财政部门,将当月高龄津贴发放至“一卡通”账户,并在发放清单明细中统一备注“某年某月普惠高龄津贴”或“某年某月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贴”。
第二十五条 村(居)委会在高龄津贴信息数据比对中发现异常情况的,社区工作机构应当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发放条件的,村(居)委会应当录入高龄津贴补发名单,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核并进行补发。
第二十六条 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贴由于区内户籍变更等原因造成停发的,可以进行补发。普惠高龄津贴补发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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